(2015)城中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太保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保,柳州市国土资源局,陈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中行初字第42号原告陈太保。委托代理人王传金,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沈震,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翔,该局法规科科长。第三人陈影凤。原告陈太保不服被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佳晏人民陪审员 皮 梅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龙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