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市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市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乘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杰,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六安市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泓,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市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