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冯宗会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212号罪犯冯宗会,男,30岁(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宗会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9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3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对罪犯冯宗会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冯宗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冯宗会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冯宗会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宗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冯宗会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宗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宗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