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与何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何锦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东海,男,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观涛,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8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04957。负责人卢荣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锦昌,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冯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冯东海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冯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47元,减半收取744.24元,由上诉人冯东海负担552.5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人负担191.7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雪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