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凤想与杨一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黃凤想执行杨一舟、张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外欠债多,暂无履行能力。又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5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