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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书凤与黄立发、夏丹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凤,黄立发,夏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凤,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黄立发,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夏丹民,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刘书凤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2297元,本院依法受理的此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立发于2011年11月15日从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三官殿村1组村民潘富礼等人处租赁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4275平方米,租赁期限22年,一次性付清租赁费71000元,在该土地上建颗粒塑料加工厂一处(厂房7间、加工设备一套)。其中,被执行人黄立发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2015年4月8日转让给洪俊生、陈安乐土地使用权1000平方米、52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立发租赁使用的位于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三官殿村1组的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约2749平方米)及其所有的厂房7间。二、扣押被执行人黄立发所有的颗粒塑料加工设备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刘 磊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禄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