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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志中与卜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左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曙滨,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中,居民。上诉人卜左成因与被上诉人孙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07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卜左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在没有查清借贷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成立,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所有的借条均不是真实发生的事实,是基于被上诉人帮上诉人追讨工程款而形成的,实质上是揽诉后的费用,很大一部分是被上诉人托人情、找关系的费用;被上诉人怕上诉人不认可该笔费用,而以“借条”形式予以固定,双方约定,如果工程款讨要成功,则上诉人按“借条”付款;讨要不成,则无须付款。一审对出借资金来源、借款是否交付以及证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之处均未作审查。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孙志中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07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64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卜左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珺蓝通知(2015)盐民终字第01927-1号响水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原告孙志中与被告卜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盐民终字第01927-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孙志中主张的350940元借款中,仅提供了13300元的银行汇款凭据,其余均主张是现金交付,但卜左成对此不予认可;且孙志中提供的证人殷绍平在二审期间的陈述与一审相矛盾,孙志中对于出借资金的款项来源、借条的形成时间和经过等方面的陈述均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故你院仅依据证人证言等认定案涉借款已实际出借,依据不足。二、重审中,你院应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号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对借贷合意、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严格审查,并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以及相关证人均应到庭参加诉讼,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的询问,以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必要时可调取本院二审中的相关材料)。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