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小丰与被执行人李振祥、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小丰,李振祥,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倪小丰,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李振祥,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王红梅,女,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汉台区人。倪小丰诉李振祥、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小丰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祥、王红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倪小丰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给付),交纳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李振祥、王红梅5123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唐定富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雄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