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3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英津与陈海涛、陈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津,陈海涛,陈建国,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郭德志,青岛青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379-1号原告王英津。被告陈海涛。被告陈建国。被告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被告郭德志。被告青岛青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津诉被告陈海涛、陈建国、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郭德志、青岛青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建国驾驶、所有的鲁E×××××号、鲁E×××××号车一辆、鲁E×××××号车一辆、位于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中兴路58号盛苑小区北区1号楼3单元201号楼房一处及位于利津县陈庄镇辛苑街14号建筑面积195.03㎡的商铺一处,原告以李光华所有的寿房权证上口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建国驾驶、所有的鲁E×××××号、鲁E×××××号车一辆、鲁E×××××号车一辆。二、查封陈建国所有的位于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中兴路58号盛苑小区北区1号楼3单元201号楼房一处。三、查封被告陈建国所有的位于利津县陈庄镇辛苑街14号建筑面积195.03㎡的商铺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