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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望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855号原告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宁望平,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望平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望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成都捷隆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