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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一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威海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威海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顺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耿曙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科技路。法定代表人:邱建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法定代表人:林福萍,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文登顺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小观镇。法定代表人:孙莉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威海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35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632400元,支付仲裁费56548元,申请执行人就威海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顺行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被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文登顺行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亦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6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