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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潘玉来申请执行辽阳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来,辽阳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来,男,汉族。被执行人辽阳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潘玉来申请执行辽阳市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鸡民终字第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