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乔少辉、乔天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乔少辉。原告乔天。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负责人刘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少辉、乔天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少辉、乔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少辉、乔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少辉、乔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乔少辉、乔天负担。审 判 长 刘亮亮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