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陆某甲。被告:张某。原告陆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跃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举办婚礼,2001年生育女儿陆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起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因原告去年生意失利,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也多次要求离婚,原告现已心灰意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陆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户口籍1份,证明婚生女陆某乙的身份情况。综上,现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陆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和睦、文明、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要靠夫妻双方共同来维护。原、被告系自行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只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因双方未能很好地对待、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中的矛盾,感情开始不睦,直至分居。本院认为,只要双方本着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目标,相互体谅,增进沟通,彼此信任,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应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怀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