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贺兆南、贺兆娜等与黄国江、张杨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南,贺兆娜,唐怀宽,黄国江,张杨,胡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贺兆南。申请执行人:贺兆娜。申请执行人:唐怀宽。被执行人:黄国江。被执行人:张杨。被执行人:胡万军。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国江、张杨、胡万军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国江、张杨、胡万军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