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何新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