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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金龙诉海南华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士林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海南华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士林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王金龙,男被告海南华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45号蔚蓝海岸A2别墅。法定代表人王士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帅,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士林,男委托代理人邵帅,海南华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诉被告海南华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士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ticz83poctzwhpnrua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成军审 判 员  黄少平人民陪审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严曼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