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中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守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中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15室。法定代表人:刘惠强,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江,男,汉族,35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刘喜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中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守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中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21元,减半收取3410.5元,由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中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彦民审判员 王雪峰审判员 格希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维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