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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学超与任连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0144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3317号立案受理原告赵学超诉被告任连春、李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学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情绪特别激动,坚持认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不公,要求其回避。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回避原因,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回避情形。本案中,原告赵学超因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审结的(2015)密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现已提起上诉),提出要求本案法官甚至整个密云县人民法院回避。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因上述事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指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赵学超诉任连春、李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