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19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梅毅澜,上海市申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