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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观友与刘永军、王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徐观友,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永军,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王从群,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徐观友诉被告刘永军、王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昆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观友的委托代理人胡坤、胡梦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军、王从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徐观友诉称:2012年,刘永军、王从群承接了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的消防安装工程,因工程需要找到我采购钢材。经双方结算,截止2013年10月11日,刘永军、王从群尚欠我钢材款121380元,并向我出具欠条,承诺尽快给付和支付利息。尔后,我多次催讨,但其仅支付20000元,尚欠钢材款101380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永军、王从群立即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013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8448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此后按每日14元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刘永军、王从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徐观友从事钢材经营业务。2012年间,刘永军、王从群因承建工程需要从徐观友处购买了钢材。2013年10月11日,经双方结算,刘永军、王从群尚欠徐观友钢材款121380元,由刘永军、王从群共同向徐观友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刘永军、王从群仅支付材料款20000元,尚欠徐观友钢材款101380元。上述事实,有徐观友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欠条、qq信息记录(截图资料)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永军、王从群因共同经营业务需要,从徐观友处购买了钢材,对所欠的材料款,由刘永军、王从群共同出具了一份欠条。故徐观友要求刘永军、王从群支付尚欠材料款10138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徐观友主张的利息诉求,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可从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军、王从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观友钢材欠款10138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观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48.50元,由被告刘永军、王从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方昆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苏俊梅(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