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与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盛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盛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张周路*号。被执行人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石桥办事处闫桥村。被执行人淄博盛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号。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惠民县何坊乡香翟村。被执行人曹忠。本院执行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诉淄博裕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盛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029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