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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路振营、杜桂英与被告魏仁玉、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振营,杜桂英,魏仁玉,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路振营,男,1945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改霞,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杜桂英,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青霞,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杰,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仁玉,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麒麟路1幢1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537730-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X1464531-X。代表人吴文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坤,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振营、杜桂英与被告魏仁玉、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振营、杜桂英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