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谌志生与陈健军,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桂欣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谌志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执行人林桂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健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毅邦工业区4号1栋1楼。法定代表人陈健军。申请执行人谌志生与被执行人陈健军、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桂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向申请执行人分期支付人民币16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欠款本息、诉讼费用;如果被执行人能在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35万元,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欠款本息、诉讼费用。被执行人现已开始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人民币300662.69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取代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6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