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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日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宦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日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辉。委托代理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可通信技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宁宁。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1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星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