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吴娇娇申请执行万克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娇娇,万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385-1号申请执行人吴娇娇,女,生于1983年4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万寨村4组。被执行人万克锋,男,生于1973年4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苌庄乡杨疙瘩村6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禹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克锋在有关单位的存款65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克锋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