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清与许丽、刘康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许丽,刘康银,刘盖盖,彭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06号原告:陈清,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丽,女,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康银,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盖盖,男,1992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彭光新,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与被告许丽、刘康银、刘盖盖、彭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陈清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