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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雷春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春艳。上诉人雷春艳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雷春艳上诉称,秦都区农经办就是农村管理农村账务公开,因秦都区农经办失职,不公开南寺照村的账务。秦都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审理,给予立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雷春艳所要求公开的村账务,并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原审法院以村务公开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行政审判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范围。起诉人雷春艳所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雷春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刚审 判 员 柴 苗代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豆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