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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黎托村二组。上诉人XX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强制拆除决定书》正在审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上诉人XX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来看,XX于2015年1月28日已经知晓本案所诉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起诉期限,故XX最迟应于2015年4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但XX直至2015年5月25日才起诉至原审法院,其起诉期限在2015年5月1日前即已届满,故XX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谭军辉代理审判员肖柱二○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