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俊娟申请华生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娟,华生原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娟,女。被执行人华生原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武,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马俊娟申请华生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华生原米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马俊娟案款103170元,承担执行费1448元。在执行过程中华生原米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03170元,马俊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田 浩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