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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传军与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军,郭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王传军,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志峰,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传哲,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军,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军诉被告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军以其欲与被告郭军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军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