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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贺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贺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517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代表人:严伟。委托代理人:管海华。被告:贺利平。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贺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贺利平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6月29日的利息为41666.40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975%计算);二、原告对被告贺利平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商城101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等在上述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3日,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经批准由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变更为现名。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贺利平签订一份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向被告贺利平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800000元;借款种类与用途及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当笔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贺利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商城101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椒字第××号)为上述期间的最高额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被告就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台房他证椒字第130067**号)。2014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贺利平发放了贷款800000元,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21日,月利率6.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1666.4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为41666.40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975%计算)。二、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贺利平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商城101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台房他证椒字第1300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在被告贺利平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6元,减半收取6108元,由被告贺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21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