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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唐佰灵等3人与唐佰和等5人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佰灵,赵玉兰,唐永滨,唐佰和,孙会玉,唐某某,唐秀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佰灵。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兰。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永滨。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佰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会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法定代理人孙会玉,系唐某某母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秀云。再审申请人唐佰灵、赵玉兰、唐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于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唐佰灵、赵玉兰、唐永滨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进入再审程序。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的理由在二审审理时已经提出,在二审判决中已经给予释明。此次申请再审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综上,唐佰灵、赵玉兰、唐永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佰灵、赵玉兰、唐永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高山峰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温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