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建丰申请执行赵凤琴、洪力、开封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丰,洪力,赵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24号申请人郑建丰,男,汉族。被执行人洪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凤琴,女,汉族。开封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琴,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洪力、赵凤琴、开封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力、赵凤琴名下的存款7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民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段新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