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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詹某,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某,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永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