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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对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单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专科文化,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学鹏,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学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共为某县农牧局报销各种票据16.8万元;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某县农牧水产局报销各种票据15.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追究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无异议,但其辩称,其单位为某县农牧局报销各种票据金额应为11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数额16.8万元中,有5万余元是该公司委托某县农牧局为该公司办理业务的开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为了与其他农机销售公司展开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共为某县农牧局报销各种票据118970元;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某县农牧水产局农机管理股股长王某某报销各种票据159735元。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人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检察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某、于某某从2009年以后开始到我单位报销票据,他们来报发票之前都先给我打电话,说有些费用需要让我解决一下,我对他们说来了再说吧,这样,他们一般都是上午到我办公室,我们寒暄几句后,他们就把票据从包里拿出来,递给我说:“这些票据单位处理不了,张总给解决一下”,因为都是主管农机的管理部门,农机销售还要依靠他们,我也不好拒绝,只好答应他们的要求。这样我就把我们单位的会计彭某某叫到我的办公室,把来报销票据的人(王某某、于某某)介绍给她认识,后彭某某就按我说的把票据给他们报了,把钱给他们。某县农牧局给我们租过产品展示库和场地,费用都是他们先垫付的,最后冲抵在他们报销的票据中。2009年我给报销场地费20000元、2009年至2011年报销展厅费15000元、2011年或2012年公司人员去祖山旅游的费用、2012年我公司给员工发福利购买小米、鸡蛋、猪肉的钱,于某某拿来票之后我们公司给报销了。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市农机公司及该公司的员工有经济往来,是因为单位才和他们发生的经济往来。我在市农机公司报过票据,我在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所报销的发票基本上是餐饮发票、油票、高速公路的过桥费,还有一部分打印复印费用的发票。从2009年开始到2014年我在市农机公司报过6次票据,2009年报了51000元,2010年报了2.5万元左右,2011年报了4万左右,2012年报了4万元左右,2013年报了5000元,2014年报了6000元。其中市农机公司在我县的农机产品占地费20000元、展示库15000元、市农机公司人员到祖山旅游开支5000元、为农机公司代购土特产9100元,合计49100元应由市农机公司自己承担的费用。张某某对上述费用也是认可的。我找市农机公司经理张某某报的票据。有时年底,有时年初,没有固定的时间。张某某曾经和我说让我帮助他们公司好好推广农机具,如果他们公司效益好就给我们解决点费用。张某某安排彭会计把我给张某某的票据给报了,然后给我现金。市农机公司之所以会给我报销票据因为我们是农机监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的手续都需要我们办理手续,现在农机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我们会帮助市农机公司推广宣传农机具,给农民和市农机公司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让更多的农民购买市农机公司的农机具,让市农机公司获取更多的利益,另外在农机的售后方面我们也会给市农机公司提供帮助。所以,市农机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不同的场合常跟我说:“你帮我们多推销些产品,你们有些解决不了的费用我帮你们解决。”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每次去报销票据我先给张某某打电话,他在的话我就把票据拿过去。张某某打电话把会计彭某某叫来,之后会计把票据拿走,过了一会会计就会把票据对应的钱款送过来,我先后一共报销了15万多元,具体数记不清了,以核实的具体数字为准。农机公司之所以给我报票据因为我们管着农机的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如果我们在工作上给他们拖沓、或是不好好给他们宣传,他们的农机销售就会有很大影响。总的说就是我们对秦皇岛市农机公司的销售有帮助。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在青龙、抚宁销售置补农机具。抚宁农业局农机科科长王某某、卢龙农业局副局长冯殿臣、青龙农业局局长于柏忠在农机推广、售后服务等方面对我们公司帮助很大。我们公司因此也获得了利益,所以我们公司给他们报销了一些票据。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我们公司报销的主要有餐费、油费和高速公路过桥费等费用。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是哪些单位在我们公司报销过票据我也不清楚,每次都是会计彭某某把票据给我,我就按照票据上的金额把现金给她。因为我只是个出纳,感觉问多了也不合适,所以每次彭某某把票据拿到我这里我就按照票据上的金额把现金给她,别的我也不问。6、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账目复印件(于某某、王某某报销单据)证实:2008年至2013年期间,于某某在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报销油费、餐饮费、复印费、高速公路费等合计168070元;王某某于2009年至2013年间在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报销油费、高速公路费等合计159000元。7、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8、某县农牧局任职证明、某县农牧局任职通知分别证实:于某某系某县农牧局副局长,行政副科级干部;王某某系某县农牧水产局农机管理股股长。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系自首。10、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为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竞争,以报销票据的手段,给予国家机关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某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被告人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