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劳华敏与宁永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华敏,宁永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劳华敏。被执行人宁永昌。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劳华敏申请执行宁永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二查”在本辖区内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已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