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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劳华敏与宁永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华敏,宁永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劳华敏。被执行人宁永昌。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劳华敏申请执行宁永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二查”在本辖区内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已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