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源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倪红琴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昆山市源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倪红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7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源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2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政伟,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红琴。委托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昆山市源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倪红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源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