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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