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苑国秀与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陈有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国秀,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陈有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苑国秀,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国华,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建兵,该村主任。被告陈有付,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国秀与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陈有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国秀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国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国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苑国秀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