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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刑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道吉诈骗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道吉,刘德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刑终字第00138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道吉,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肖忠良,系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静,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宏,系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道吉、刘德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姚道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德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得赃款,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姚道吉、刘德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姚道吉、刘德静,听取了二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忠翠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于红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令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