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春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10号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曹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