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覃康与孙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康,孙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508号原告覃康。被告孙庆元。被告陈宇丽,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白云路11号4栋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康与被告孙庆元、陈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覃康负担。审判员 马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