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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祥与被告杨继富、梁成均、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68号原告陈远祥,男,51岁。委托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洪贤,男,52岁。被告杨继富,男,生于53岁。委托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建英,女,38岁。被告梁成均,男,45岁。被告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安顺路97号。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原告陈远祥与被告杨继富、梁成均、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远祥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杨继富以案件审理即将定期宣判,原告撤诉是为达到其非法目的以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由,请求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可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远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忠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