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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穆美丽与张燕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美丽,张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98-1号申请执行人穆美丽,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燕妮,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穆美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燕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执行费1840元。执行中申请人穆美丽与被执行人张燕妮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穆美丽同意,被执行人张燕妮自愿用其工资收入偿还申请人本金12.8万元,并由法院冻结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张燕妮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执行费184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