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骆桂芳与王春、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桂芳,王春,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骆桂芳。委托代理人:朱柳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被告: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平元,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代表人:韩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桂芳诉被告王春、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桂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桂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4(缓交),减半收取3647元,由原告骆桂芳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