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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桂林东盟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桂林东盟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张勇。被告桂林东盟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桂林东盟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勇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勇。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江 荣 华人民陪审员 ���锦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