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岑翠琼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谢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翠琼,谢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岑翠琼。被执行人谢桂明。申请执行人岑翠琼与被执行人谢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812.6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