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98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并未居住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其他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原告起诉时应当写明被告的住所等信息,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为给被告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本案中,原告一直不能提供被告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一直不能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确认,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梅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