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彩芳与上海太阳岛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芳,上海太阳岛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朱彩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太阳岛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引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雨,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彩芳诉被告上海太阳岛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冰如独任审判。原告朱彩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彩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冰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